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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保险】保监局与保险业监理处知多点!
作者:admin  时间:2015-08-19  返回上一页>>

 

有关保监局的成立

 

1
保监局将会何时成立?
保险业监理处(“保监处”)何时正式解散?

 


● 我们将会分阶段由现时的规管制度过渡至新制度:
 

第一阶段- 成立临时保监局(没有规管职能,与保监处并存);

第二阶段- 保监局接管现时保监处的职能(保险中介人的自律规管制度维持不变) 以及
第三阶段- 实施法定发牌制度,保监局接管三个自律规管机构(即香港保险业联会辖下的保险代理登记委员会、香港保险顾问联会,以及香港专业保险经纪协会)的保险中介人规管工作。


 预期整个过程需时两至三年。目前,我们的目标是于2015 年年底前成立临时保监局,并在大约一年后接管保监处的职能。
 

 

2
保监局的管治架构为何?

 


 保监局将由一名主席、一名行政总裁及不少于六名董事组成,全部由行政长官委任。当中包括至少两名具备保险业知识及经验的董事。
《保险业条例》(“条例”)订明保监局会设有两个业界咨询委员会,分别就长期业务及一般业务向保监局提供意见。
 

 

3
保监局与现时保监处的职能有什么分别?
保监局如何平衡监管保险业和推动业界发展的功能?

 

 

大致上来说,除了继承保监处的职能外,保监局会负责实施一个独立的保险中介人规管制度,取代现时由三个自律规管机构执行的自律规管制度。

 

此外,保监局将和保险业界携手推广保险业的良性及可持续发展。向保险从业员推广良好作业模式固然重要, 但同样重要的是教育公众认识保险的性质、个别保险产品的特点,以及就处理各种风险所需的保险作出评估。

基于这些考虑,条例加入了以下几项作为保监局的新职能:
(a) 促进保险业巿场的可持续发展,并提升其在环球保险业市场的竞争力;
(b) 提高保单持有人及潜在的保单持有人对保险产品及保险业的了解;以及
(c) 对保险业相关事宜进行研究。
 

 

4
条例将赋予保监局查察、 调查以及作纪律处分的权力。
有何措施制衡保监局的权力?

 

我们非常重视保监局的问责性。有关的制衡措施包 括:

(a) 保监局非执行董事的数目必须超过执行董事,以确保行政决定得到有效监督;

(b) 保监局所作出的指明决定,包括发牌及纪律处分的决定,可被独立的保险事务上诉审裁处覆核(有关程序见第18题);

(c) 行政长官会委任独立的程序覆检委员会,负责3 覆检保监局在行使规管权力方面的内部运作及程序;

(d) 保监局在订立规则前,须发表草拟本以咨询公众;以及

(e) 保监局在行使施加罚款权力前,须公布有关指引。

 



5
保监局会否处理有关保险赔偿的申诉?

 

 

不会。视乎情况,保单持有人可继续经以下渠道作出申诉或寻求调解:

(a) 保险索偿投诉局;

(b) 民事诉讼;或

(c) 金融纠纷调解中心。
 

 

6
保监局的财政安排如何?

 

 

保监局的主要收入來源为:

(a) 保险公司缴付的定额及非定额牌照费;

(b) 保险中介人缴付的牌照费;

(c) 向特定服务使用者收取的费用;以及

(d) 从保费中收取征费。


● 保险中介人首五年的牌照费将予豁免。保费征费方面,保监局会在成立后首五年内,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,达至目标的征费水平1。征费设有上限,每份人寿保单一年为100 元,非人寿保单则为5,000 元。
 政府将向立法会申请一笔过拨款,用以应付保监局成立及运作初期的部分开支。
 

 

7
保监局的成立可如何加强保障保单持有人?

 


保障保单持有人是保监局的主要职能之一。公众必须对保险和投保时应注意的事项有一定认識,才能在投保过程中,作出适当的决定。因此,保监局其中一项新增职能是提高公众对保险产品的认識。

另外,保险中介人发牌制度、法定的操守准则、有效的巡查,以及调查及惩处权力,均有助提升保险中介人的专业水平,为保单持有人提供更佳保障。

 

獨立保險業監管局的法定職能

(1) 獨 立 保 險 業 監 管 局 (“保監局 ”)的 主 要 職 能 是 規 管 與 監 管 保險業,以促進保險業的整體穩定並保護現有及潛在的 保單持有人。
(2) 在不局限第(1)款的概括性的原則下,保監局須:
(a) 負責就獲授權保險人及持牌保險中介人遵守《保險業 條例》條文,作出監管;
(b) 考慮和建議對與保險業有關的法律的改革;
(c) 促進和鼓勵獲授權保險人,採用適當操守標準及良好 和穩妥的業務常規;
(d) 促進和鼓勵持牌保險中介人,採用適當操守標準;
(da) 對獲授權保險人及持牌保險中介人的規管制度,進行 檢討,並在有需要時,提出制度改革建議;
(ea) 透過發牌制度,規管保險中介人的操守;
(eb) 提高保單持有人及潛在的保單持有人對保險產品及 保險業的了解;
(ec) 制訂規管保險業的有效策略、促進保險業市場的可持 續發展,並提升保險業界在環球保險業市場的競爭 力;
(ed) 對影響保險業的事宜,進行研究;
(ee) 就保險業採取適當措施,以協助財政司司長維持香港 金融穩定;
(f) 在適當時,在《保險業條例》准許的範圍內,與香港 或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金融服務監管機構合作並對 其給予協助;及
(g) 執行《保險業條例》或任何其他條例向其施加或授予 的職能。

 

 

 

持牌保險中介人的操守規定

持牌保险中介人在进行受规管活动时:
 

(a) 其行事须诚实、公平、符合有关保单持有人或有关潜在的保单持有人(“持有人”)的最佳利益,并处事持正;

(b) 须以可合理地预期一个审慎的人在进行该活动时会有的谨慎、技巧和努力行事;

(c) 只可就该中介人胜任提供意见的事宜,提供意见;

(d) 如为确保该活动对持有人属适当而有需要顾及该持有人的特定情况,须顾及该等情况;

(e) 须将持有人在作出任何关键决定时有需要充分掌握的资料, 向该持有人披露;

(f) 须尽其最大努力,避免该中介人的利益与持有人的利益出现冲突;

(g) 须向持有人披露(f)段所述的任何利益冲突;

(h) 须确保持有人的资产,获迅速妥善地入帐;及

(i) 须遵守根据条例订立的规则所订明的其他规定。

资料来源:香港保监处

 

有关详情,请看以下连结:

 

 

http://www.fstb.gov.hk/fsb/iia/chi/establishment/doc/iia_new_regulatory_regime_faq_c.pdfhttp://www.fstb.gov.hk/fsb/iia/chi/establishment/index.ht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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