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保险】保监局与保险业监理处知多点! |
作者:admin 时间:2015-08-19 返回上一页>> |
有关保监局的成立 1 保监局将会何时成立? 保险业监理处(“保监处”)何时正式解散?
第一阶段- 成立临时保监局(没有规管职能,与保监处并存); 第二阶段- 保监局接管现时保监处的职能(保险中介人的自律规管制度维持不变) 以及
2 保监局的管治架构为何?
3 保监局与现时保监处的职能有什么分别? 保监局如何平衡监管保险业和推动业界发展的功能?
大致上来说,除了继承保监处的职能外,保监局会负责实施一个独立的保险中介人规管制度,取代现时由三个自律规管机构执行的自律规管制度。
此外,保监局将和保险业界携手推广保险业的良性及可持续发展。向保险从业员推广良好作业模式固然重要, 但同样重要的是教育公众认识保险的性质、个别保险产品的特点,以及就处理各种风险所需的保险作出评估。 4 条例将赋予保监局查察、 调查以及作纪律处分的权力。 有何措施制衡保监局的权力?
我们非常重视保监局的问责性。有关的制衡措施包 括: (a) 保监局非执行董事的数目必须超过执行董事,以确保行政决定得到有效监督; (b) 保监局所作出的指明决定,包括发牌及纪律处分的决定,可被独立的保险事务上诉审裁处覆核(有关程序见第18题); (c) 行政长官会委任独立的程序覆检委员会,负责3 覆检保监局在行使规管权力方面的内部运作及程序; (d) 保监局在订立规则前,须发表草拟本以咨询公众;以及 (e) 保监局在行使施加罚款权力前,须公布有关指引。
5 保监局会否处理有关保险赔偿的申诉?
不会。视乎情况,保单持有人可继续经以下渠道作出申诉或寻求调解: (a) 保险索偿投诉局; (b) 民事诉讼;或 (c) 金融纠纷调解中心。 6 保监局的财政安排如何?
保监局的主要收入來源为: (a) 保险公司缴付的定额及非定额牌照费; (b) 保险中介人缴付的牌照费; (c) 向特定服务使用者收取的费用;以及 (d) 从保费中收取征费。
7 保监局的成立可如何加强保障保单持有人?
另外,保险中介人发牌制度、法定的操守准则、有效的巡查,以及调查及惩处权力,均有助提升保险中介人的专业水平,为保单持有人提供更佳保障。
獨立保險業監管局的法定職能
持牌保險中介人的操守規定 持牌保险中介人在进行受规管活动时: (a) 其行事须诚实、公平、符合有关保单持有人或有关潜在的保单持有人(“持有人”)的最佳利益,并处事持正; (b) 须以可合理地预期一个审慎的人在进行该活动时会有的谨慎、技巧和努力行事; (c) 只可就该中介人胜任提供意见的事宜,提供意见; (d) 如为确保该活动对持有人属适当而有需要顾及该持有人的特定情况,须顾及该等情况; (e) 须将持有人在作出任何关键决定时有需要充分掌握的资料, 向该持有人披露; (f) 须尽其最大努力,避免该中介人的利益与持有人的利益出现冲突; (g) 须向持有人披露(f)段所述的任何利益冲突; (h) 须确保持有人的资产,获迅速妥善地入帐;及 (i) 须遵守根据条例订立的规则所订明的其他规定。 资料来源:香港保监处
有关详情,请看以下连结:
http://www.fstb.gov.hk/fsb/iia/chi/establishment/doc/iia_new_regulatory_regime_faq_c.pdfhttp://www.fstb.gov.hk/fsb/iia/chi/establishment/index.htm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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